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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对《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4/20 6.3k 阅读 402 点赞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14日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3号)。

一、背景意义

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5月开始实施。《办法》的实施,规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对于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实施已四年,随着住房公积金宏观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实施中出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办法》部分内容已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形;实际应用范围已超出《办法》适用范围;在实施《办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亟需予以规范。为适应形势变化,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出台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三)《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四)《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六)《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

(七)《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十)《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政策,分析现行政策执行效果,聚焦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政策“合法有效、规范适用、惠民利企”,实现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二条)。

(二)缴存范围。一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除上述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二是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第四条)。三是扩大自愿缴存范围。明确与本行政区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经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三)账户设立与注销。一是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个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第七条)。二是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八条)。三是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市公积金中心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和单位注销登记手续(第十条)。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职工计缴基数组成(第十二条)。二是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贵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贵阳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确定本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三是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第十四条)。四是职工缴存基数应当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第十五条)。

(五)单位汇缴、补缴。一是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市公积金中心或者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七条)。二是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且单位无法提供职工认可的工资情况的,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贵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十八条)。三是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行政区域有关规定,优先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九条)。

(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或者缓缴,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单位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第二十条)。

(七)缴存信息查询及证明开具。一是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职工可以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单位和职工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据实出具(第二十三条)。二是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处理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并切实保护信息安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单位和职工本人同意,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向他人提供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第二十四条)。

(八)职工账户封存、启封。单位应当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自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五条)。

(九)职工账户同城转移。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变更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申请办理(第二十六条)。

(十)职工账户异地转移。一是职工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行政区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二是职工在本行政区域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行政区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本人不便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十一)施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85号)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3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