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对《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4/20 1.4w 阅读 356 点赞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14日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4号)。

一、背景意义

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5月开始实施。《办法》的实施,规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对于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实施已四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住房公积金宏观政策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一是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背景下,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日益多元化,亟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二是实际应用范围已超出《办法》适用范围。为适应形势变化,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出台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4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7月 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三)《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政策,分析现行政策执行效果,聚焦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政策“合法有效、规范适用、惠民便民”,实现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更好支持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的目标。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二条)。

(二)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租住住房的;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国家和本行政区域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五条)。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和额度。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还贷期间,可按月或者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共同购房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采取按年提取的,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含)以上(第六条)。

(四)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频次和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并应当在下列时间内提出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6个月内,原产权人或其配偶办理过该套住房购房提取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在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以按揭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前提出申请(第七条)。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频次和额度。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并应当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以按揭方式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当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前提出申请(第七条)。

(六)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土地出让金提取频次和额度。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同时,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并应当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七条)。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提取频次和额度。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

(八)职工租住住房提取频次与额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在租赁住房期间,可按月或者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相关规定。按年提取的,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含)以上(第九条)。

(九)提取程序。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手续完备的,市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结;需核查相关事项真实有效性的,市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相关结果(第十条)。

(十)提取监督。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撤销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决定,记载其失信记录。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在全额退回前,可以停止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第十二条)。

(十一)施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86号)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4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