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商业按揭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在办理抵押变更过程中的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商转公”业务办理,现将“商转公”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所发放的商业性按揭贷款暂时不予办理“商转公”。
二、办理“商转公”的抵押物须符合抵押变更的条件。同时,办理“商转公”的委托银行不得收取公积金置换贷款客户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不得变相收费,不得增加不合理限制条件阻碍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
三、经与相关银行对接,目前建行、工行、农行、交行所发放的商业性按揭贷款可办理“商转公”。
四、各委托银行和贵阳置业担保公司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应认真核查该笔商业贷款委扣办理情况。对于已办理委扣的,应要求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取消委扣,并确保在受理录入该笔“商转公”贷款申请前取消委扣。
五、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