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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字〔2018〕93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管理办法(暂行)(已失效)

2018/12/26 8.9k 阅读 539 点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积金业务数据(以下简称数据)管理,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大数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公积金资料,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基础类数据:包括缴存单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信息、缴存个人(开户职工、贷款信息相关人、商贷委托扣款相关人、提取信息相关人)、经办机构(各委托银行经办网点账户、代码、经办人)和房开楼盘项目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

(二)经办类数据:在公积金开户、提取、贷款、扣款、网络平台注册登记等公积金业务经办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三)参数类数据:包括政策参数、业务经办参数、系统运行参数等与业务系统运行紧密相关的系统参数(技术)数据。

(四)电子档案类数据:指影像化的电子材料等数据。

第三条 数据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二章 数据采集和审核

第四条 数据由业务部门、经办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录入系统,由业务系统按照住建部“双贯标”的数据采集规则和标准存储。

第五条 数据按照“规则统一、渠道多样”的原则,通过经办窗口、业务部门、网上平台、自助设备等方式采集。

(一)经办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系统数据采集规则和标准,及时、准确地采集业务经办所需的数据,并严格把关,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录入或转出。

(二)相关管理部和处室通过各项开户、提取、贷款、信息修改、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协同采集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有效。

(三)健全完善网上服务平台,缴存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完成自动或人工采集。

(四)提供多功能的自助终端设备,为缴存单位和个人完成公积金数据的采集操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章 数据保管和维护

第六条 技术保障处建立公积金业务数据库,配备高性能、符合国家保密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软硬件设备,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用于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确保业务系统的稳定、高效、快速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经办机构要及时、主动做好数据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积金业务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一)综合业务处负责公积金提取、归集、贷款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系统参数(包括政策参数、业务经办参数和系统设置参数)经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

(二)公积金数据入库后,应通过业务系统进行维护,准确记录维护日志,确保历史数据可追溯,操作后要对维护内容、时间、处理方法、责任人等留痕备查。

  1. 各级业务岗位要遵守数据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对数据的维护严格按照申报、审批、修改和复核等环节进行,并按照岗位权限设置要求由专人进行操作。要建立复核、监督机制,主动修正系统中存在的错误、补充不完整数据、清理垃圾数据。对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批量数据修改维护的,应通过数据铁笼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方授权操作。

第四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八条 各级业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公积金数据查询服务,严格控制公积金数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不得泄露、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一)应当向缴纳单位和人员提供公积金数据查询服务,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公积金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二)缴存人员向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公积金数据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查询的,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推广基于互联网+渠道(微信、支付宝、渠道APP等网络认证的自助查询服务。

(三)通过业务功能权限和数据访问权限等方式管理业务经办人员的查询使用权限,严格控制批量查询和导出权限。

(四)按照贵阳市数据共享要求,根据其他往来单位需求,定制部门间数据共享项目。(已共享数据项见附表1)

(五)按照贵阳市数据开放条例,开放公积金相关数据(不含涉及个人隐私、单位隐私、资金隐私);如涉及到业务办理数据项的开放,需一事一议。

(六)凡涉及合作单位数据项使用的,需按要求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及保密协议,并保证数据仅限于审核校验,不作数据保存。

第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对常规性统计分析,应开发相应的系统功能,并制定可控的权限管理机制;对临时性统计分析,应按照数据铁笼审批流程通过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数据结果仅限领导决策、报表分析、通报考核等内部使用,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播或售卖。

第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数据的,应当履行相关查阅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批准文件;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遵守数据使用、保密制度。

第五章 数据保密和安全

第十一条 建立数据保密制度。公积金业务部门、经办机构、信息机构、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查询、复制、传播和向他人泄露公积金数据。

第十二条 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采取业务专网专用、安全隔离、加密和认证等措施实现重要数据信息的传输、存储、访问的保密性。

第十三条 要定期、及时做好公积金数据的备份和容灾工作。

(一)信息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积金数据备份工作,将数据备份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备份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异地数据容灾备份系统,明确公积金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做好日常的备份执行和恢复检查工作,提高公积金数据和业务系统抗风险、抗灾害的能力。

(三)做好备份数据存储介质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备份数据恢复演练工作,确保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公积金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储介质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对存储公积金数据的计算机送修和报废时,应将有关数据删除、清空,进行严格的消密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严防数据外泄。

第六章 脱敏脱密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脱敏数据范围。包含业务系统、测试系统、外联渠道、通过贵阳市数据交换平台获取的涉及个人信息、资金信息、资产信息、信用信息等。

第十六条 权限分配。凡是涉及到能接触敏感数据的系统工程师及服务提供商,都按规定签署保密协议,并根据工作需要由技术保障处分配权限,服务合同到期后或工程师更换后,立即收回权限。

第十七条审核制度。涉及到需对外提供数据的需求时,通过数据铁笼留痕,申请部门按规定填写数据统计需求、数据使用目的,由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技术保障处按规定提取数据,稽核处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脱敏方式。对外提供数据时,如非特殊要求,一律对敏感、隐私数据进行模糊处理;

第十九条 敏感、隐私数据不得对社会开放,依申请公开数据仅限用于社会经济政策性研究、大数据分析、公积金业务分析等统计类数据,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公开的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给公积金事业、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积金数据的用途,或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公积金数据的;

(二)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公积金数据,提供虚假公积金数据的;

(三)丢失、损坏、违反规定删除、修改、隐匿、毁坏存储期限内的信息资料或原始记录等公积金数据的;

(四)违规泄露公积金数据,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公积金数据的;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公积金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2018年12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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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