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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政策解读----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

2010/09/15 4.9k 阅读 319 点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释义】本条关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 


    本条第1款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单位以新参加工作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出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月缴存额。
    2、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3、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将其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办理缴存。

 
   (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 


    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单位以职工本人新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计算出新调入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月缴存额。 


    2、单位应在发放新调入职工的工资之日起,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3、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入手续。 


    4、新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明细账时,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调入的处理。 


    5、新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样,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直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进行明细核算。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