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7月31日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3〕76号),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
一、背景意义
2022年8月29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公积金管委字〔2022〕2号),实施支持缴存公积金职工合理购房需求、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公积金“又提又贷”、个人补息贷款等政策。该通知实施后,对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8.11亿元,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补息贷款)49.59亿元,较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分别增长130.17%、27.22%。该通知执行期到2023年7月31日截止。为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性,实施新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尤为必要。
二、出台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缩短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取消异地贷款的户籍地限制,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超过1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20%,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缩短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缴存职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限制,由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四)取消异地贷款的户籍地限制。省内其他市(州)和省外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五)施行时间。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停止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文件原文:筑公积金通字〔2023〕76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