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的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发展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通过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账户管理、缴存、监督、附则等内容。
二、相关问题及解答
(一)哪些单位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在职职工指哪些人群?
答:《办法》所称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三)已退休职工是否可以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是否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与本行政区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经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一个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六)单位什么情况下应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市公积金中心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和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七)单位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八)单位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应当为1%的整数倍。单位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每个缴存年度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同一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九)如何计算公积金月缴存额?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如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贵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贵阳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贵阳市公积金中心每年根据上述标准确定本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单位应何时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市公积金中心或者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二)单位未缴、少缴或多缴公积金怎么办?
答: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且单位无法提供职工认可的工资情况的,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贵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十三)困难企业可以不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困难企业不得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但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或者缓缴,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十四)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记结利息,结算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十五)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手续?
答:单位应当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自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六)职工到外地城市工作,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已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符合本市公积金中心规定转出条件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将在本行政区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七)到本市就业的职工,如何将异地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如本市?
答:职工已在本行政区域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符合异地中心规定转出条件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