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印发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深入推进,公民法律观念、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国家、省推进依法行政有关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制定重大决策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决策草案事先向社会公布,开展民意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已经成为市政府制定出台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贵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起草。制定出台公众参与办法并抓好贯彻执行,为民众提供便捷、高效、全面知悉和参与政府决策过程的制度保障和客观条件,使政府决策真正地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从根本上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鼓励更多民众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办法》主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设置条款共十六条,突出公众参与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用,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结果应用、考核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众参与的形式要求和操作规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责任明确。《办法》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是公众参与工作的主体,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都要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全面、客观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二是程序清晰。《办法》对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的适用条件、期限、结果应用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细致规定,要求明确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保障有力。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核心在落实,关键在执行,《办法》明确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市政府办公厅不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从机制层面强化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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