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政策通知公告

2023年观山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2022/12/31 1.4w 阅读 180 点赞

一、禁限放时间、地点、区域及品种
  (一)禁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观山湖区所有行政区域内为限制燃放、销售区域。在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及正月初一全天可燃放烟花爆竹,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只能在每日的8时至24时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定销售的区域和时间
  限制燃放、销售区域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天(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至次年正月十五),销售期结束后3日内,零售经营者应当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交原批发企业代为保管或者退回原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送交的烟花爆竹代为保管或者回收。
  (三)限定销售及燃放品种
  各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销售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摩擦、撞击、挤压易燃、易爆及贵阳市禁止燃放的其他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四)禁放场所
  限制燃放、销售区域内,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含加油加气站);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4.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5.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8.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9.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10.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11.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2.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13.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14.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大气监测国控点:鉴湖路(贵阳一中)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购买、存储和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知识
  (一)、购买、储存知识
  1.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购买。
  2.购买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特别要查看否粘贴有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防伪标识。
  3.严禁购买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产品。
  4.购买的烟花爆竹应存放在安全地点,不要靠近明火和电源,不要和其他易燃物品混放,不要存放于未成年人易于拿起的地方,不要放在阳台、易受潮和被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
  5.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不宜超过1箱(件)或者重量不宜超过30公斤。
  (二)、燃放相关知识
  1.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2.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4.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6.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7.要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8.严禁在繁华街道、商场、影剧院、车站、医院、学校、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靠近重点文物、古建筑、林区、风景区、电力设施下方等处燃放。
  9.严禁在油库、加油(加气)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边100m范围内燃放。
  10.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产品标注的燃放说明进行燃放。
  11.严禁手持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12.严禁未满18周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
  13.燃放时严禁将发射口对准他人。
  14.严禁将烟花爆竹产品拆开成单个或多个进行燃放。
  15.燃放时严禁在距离烟花爆竹产品25米范围内进行观看。
  16.燃放时,请将烟花直立并平放于坚实、平整地面,且要注意按“向上”标准摆放。
  17.燃放烟花时,在点火前,要先撕开点火引线贴,人体要偏离烟花0.5米以外,且身体任何部位切勿置于产品上方,然后用香烟或香棒点燃安全引火线(无绿色安全引火线的产品严禁燃放),点火后要迅速离开25米以外的安全距离进行观看。
  18.燃放过程中如发生时间间隔超长、熄火、断火等情况时,切勿立即靠近探望,严禁再次点火,须等15分钟后再进行灌水处理。

三、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处罚条款
  (1)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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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