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贵阳市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单位缓交住房公积金审批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每年向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此项工作情况,接受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二、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亏损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相当或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三、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连续亏损三年(含三年)以上,且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相当或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四、将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为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单位将职代会决议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审批程序: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室受理单位申请并查验相关资料;
2、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对单位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
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申请事项进行书面批复。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降低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到期后应恢复正常缴存。缓缴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清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需延期的,须于到期前30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延期申请。”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执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复的意见为准,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批复前,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必须认真核实,严格依照规定及程序进行审批。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单位缓交住房公积金审批制度》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修改后的《贵阳市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制度》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贵阳市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制度
(经2003年9月4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1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制度〉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三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每年向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此项工作情况,接受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亏损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相当或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连续亏损三年(含三年)以上,且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相当或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进行的无记名投票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
第五条 申办程序:
1、单位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单位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告、《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单位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席会议。单位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前一周应书面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表决结果应在单位公示10天以上;
5、单位将职代会决议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及《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会议的决定;
3、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交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提交申请前12个月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清册。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室受理单位申请并查验相关资料;
2、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对单位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
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申请事项进行书面批复。
第八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降低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到期后应恢复正常缴存。缓缴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清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需延期的,须于到期前30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延期申请。
第九条已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方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确有困难的,必须提出补缴计划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条缓缴期内如有职工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必须为其补清所欠的住房公积金,否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期内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十二条单位执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复的意见为准,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批复前,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必须认真核实,严格依照规定及程序进行审批。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筑公积金管委会[2004]002号文废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