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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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通字〔2015〕32号 关于降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间费用的通知(已失效)

2015/05/26 3.9k 阅读 378 点赞

  为进一步减轻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费用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中间费用调整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用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不再向贷款职工收取。

  二、担保公司不再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收取担保费、审查费、按揭服务费。

  三、本通知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