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确保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操作性及连贯性,现就《关于降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间费用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5〕32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职工自行垫付结清商业贷款的,收费按照筑公积金通字〔2015〕32号执行;申请职工不能自行垫付结清的,需由担保公司垫付资金结清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收取按原标准执行。
二、本补充通知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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