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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字〔2016〕170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易贷”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7/01/09 1.5w 阅读 251 点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流程,缩短贷款办理时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房易贷”贷款(以下简称“房易贷”)是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委托贷款银行合作,通过委托贷款银行的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对购房交易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中心在贷款审批后,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以借款人名义开立的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待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办妥后,再由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人指定账户的贷款模式。

第二章 贷款范围、条件、期限、额度

  第三条 “房易贷”贷款范围包括期房、现房、二手房。

  第四条 “房易贷”贷款条件、期限、额度执行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暂不含组合贷款。

第三章期房、现房“房易贷”贷款楼盘准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易贷”前,需向中心申请“房易贷”贷款楼盘项目准入。

  (一)贷款楼盘准入条件。贷款楼盘应符合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项目准入条件。同时,期房楼盘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具备担保能力,并为购买其商品房的借款人向中心提供自《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至抵押人办妥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移交中心委托贷款银行核实无误、收执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准入审批部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楼盘项目的准入由中心综合业务处审批,铁路沿线楼盘项目的准入由铁路分中心审批。

  (三)准入办理流程。开发企业与中心委托贷款银行签订《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合作协议》后,将申请资料交至委托贷款银行,由委托贷款银行提交中心进行准入审批。审批通过的,中心向委托贷款银行出具《公积金“房易贷”项目审批通知书》(见附件1),委托贷款银行据此通知开发企业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主账户。

  (四)申请准入所需资料。

  1.《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合作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贷款楼盘项目涉及的《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已与委托贷款银行开展商业住房贷款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开发企业,还需提供由委托贷款银行签署意见的《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房易贷”贷款业务的申请》。

第四章贷款流程

  第六条 期房、现房“房易贷”的办理流程为:开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办理抵押-资金释放。

  二手房“房易贷”的办理流程为:开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贷款房屋评估-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办理抵押-资金释放。

  (一)开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借款人或二手房买卖双方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协议书》后,开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其中,期房、现房“房易贷”贷款,可由开发企业持《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联系书》到委托贷款银行批量开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

  (二)二手房贷款房屋评估。申请二手房贷款的,须由与委托贷款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专业评估公司对贷款房屋进行评估。其中,未过户的二手房借款人在房屋评估前可将首付款存入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

  (三)贷款申请。借款人持贷款资料到委托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核实借款人子账户开立情况后,受理并录入中心业务系统,贷款类型选择“房易贷”。其中,已过户的二手房借款人须在过户后半年内申请贷款。

  (四)中心审批。中心铁路分中心、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五)签订《借款合同》。委托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与审批通过的借款人签订《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六)贷款发放。

  1.铁路分中心、管理部推送放款。铁路分中心、管理部核对贷款账户信息后,推送放款。其中,对于二手房贷款,房屋已过户的,委托贷款银行应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扫描至中心业务系统;房屋未过户的,委托贷款银行应在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办理房屋过户的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将其扫描至中心业务系统,铁路分中心、管理部根据以上资料推送放款。

  2.中心会计部门发放贷款。中心会计部门于每日12:00前将贷款资金逐笔发放至委托贷款银行内部账户。

  3.委托贷款银行划转贷款资金。委托贷款银行于每日14:00至14:30打印《贵阳市房易贷贷款划款通知书》(见附件7),并根据通知书中的划款清单于当日将资金划转至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贷款资金划转完成后,委托贷款银行应及时将打印的《贵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和划转贷款资金凭证扫描至中心业务系统。

  (七)办理抵押。委托贷款银行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于收妥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证明文书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在中心业务系统中录入抵押信息并扫描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证明文书。

  (八)贷款资金释放。

  1.委托贷款银行录入售房人收款账号后,打印《贵阳市公积金“房易贷”贷款释放通知书》,并根据该通知书中的释放清单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人指定的账户。其中,对于将首付款存入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的二手房贷款,在释放贷款资金的同时,须将首付款一起划转至售房人指定的账户。

  2.贷款资金释放完成后,委托贷款银行须于当日在中心业务系统中录入贷款资金释放日期,并扫描释放凭证。

第五章 贷款所需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房易贷”,除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外,期房、现房贷款还需提供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开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的回单;二手房贷款还需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房易贷”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生效的《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协议书》(含开户回单)。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八条 中心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贷款银行核对上月“房易贷”交易资金明细账。

  第九条 期房、现房“房易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分中心、管理部可要求委托贷款银行对未释放的贷款资金不予释放,同时可要求委托贷款银行从售房人在其开立的房屋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发生的贷款利息、贷款罚息以及贷款办理过程中中心为该笔贷款承担的其他费用,账户资金不足部分,铁路分中心、管理部可要求委托贷款银行从售房人在其开立的任一资金账户直接划转。

  1.购房人所购房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2.由于售房人或购房人原因,造成自贷款资金转入售房人的客户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超过180天未办妥正式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的。

  3.售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贷款楼盘项目存在风险隐患,中心暂停该楼盘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

  5.其他原因导致资金释放条件无法满足的。

  第十条 二手房“房易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铁路分中心、管理部可要求委托贷款银行对未释放的贷款资金不予释放,同时可要求委托贷款银行从以借款人名义在乙方开立的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发生的贷款利息、贷款罚息以及贷款办理过程中中心为该笔贷款承担的其他费用,借款人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资金不足部分,中心可要求委托贷款银行从借款人在其开立的任一资金账户直接划转。

  1.购房人所购房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2.买、卖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文件或资料的或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购房交易无法实现需要撤销贷款的。

  3.二手房贷款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购房交易无法实现需要撤销贷款的。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释放条件不能满足或发生资金退回情况时,委托贷款银行应及时将借款人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及罚息划转至中心指定的账户。贷款发放当月退回的贷款资金,按红冲处理;贷款发放次月及以后退回的贷款资金,通过非正常还款的方式进行提前结清贷款处理。

  (一)因买卖双方取消交易等原因,借款人要求退回贷款资金的,应向委托贷款银行提交《房屋交易托管资金退回通知书》,由委托贷款银行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委托贷款银行应及时将《房屋交易托管资金退回通知书》交至中心铁路分中心、管理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退回手续。资金到账后,铁路分中心、管理部通过红冲或非正常还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出现第九、十条的情形导致贷款资金释放条件不能满足的,委托贷款银行应在知晓情况后第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心铁路分中心、管理部,铁路分中心、管理部于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退回贷款资金的决定。需要退回贷款资金的,向委托贷款银行出具《“房易贷”贷款资金退回通知书》(见附件3),委托贷款银行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退回手续。资金到账后,铁路分中心、管理部通过红冲或非正常还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房易贷”贷款档案管理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存档资料除《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期房、现房贷款还应包括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开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的回单原件或复印件;二手房贷款还应包括生效的《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协议书》(含开户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二)贷款资金划转凭证和释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无法提供原件存档的,可用委托贷款银行提供加盖银行审核章的复印件资料作为存档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公积金“房易贷”项目审批通知书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房易贷”贷款申请表

  3.“房易贷”贷款资金退回通知书

 【2016】170号+附件1(1)  【2016】170号+附件2(1)  【2016】170号+附件3(1)

                             2016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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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