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筑公积金通字[2010]12号
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
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我市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制度受益面,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公正,经5月19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对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须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一年(含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且累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或职工连续三个月以上脱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调整为40%。
其计算公式如下:
委托贷款额度=(职工夫妻双方月计缴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12个月)×还贷能力系数×借款年限
五、职工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或追加首付款;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或追加首付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六个月以上十八个月内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停止执行《关于放宽贵阳市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金阳新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宅申请条件的通知》以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制度》中关于“近期凡在金阳新区购买住房的职工,经批准可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