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规定。
《条例》从行为主体、行为时间上对新设立的单位和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单位办理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封存作出了规定。
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管理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中,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基础,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和缴存人之间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按照单位进行的,单位不仅将每个职工的应缴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还要拿出单位缴交的部分,合并起来,缴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手续,如调入、调出、封存、启封、支取、开户、销户、基数和比例调整、对账等都由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因此对缴存单位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变动单位的销户、变更管理
本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输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单位应该怎样“作为”的问题,而且也为职工个人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提供了检查的时间依据。
本条规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变更或者注销,不停原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为”,而且清算组织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代为“作为”。当发生上述情况后30日内,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原单位登记,自办妥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必须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原单位和清算组织都是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的行为责任人。因此,当以上行为发生时,责任人应按本条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
三、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管理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因单位调整或职工个人工作变动,需将原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单位的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单位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为了准确记录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反映其住房公积金的来龙去脉,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的准确、完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确保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权威性。因此,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引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可通过设立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单位接受,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直接管理而设置的账户核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