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相关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11月29日,下发了《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1〕144号),扩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新增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事项,为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资金支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提取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21〕50号)精神,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自有住宅已纳入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取范围包括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加装电梯。
(二)明确了提取条件。规定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职工家庭已先行支付建设分摊费用;二是职工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多个老旧小区改造,或同一个小区涉及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职工家庭只能就其中一个小区的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一次;三是职工家庭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三)明确了提取时限和额度。规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老旧小区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一次性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
(四)明确了申请资料。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改造项目(费用分摊)协议和个人实际直接支付的建设费用的相关凭证或材料。
二、政策实施时间
《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1〕144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文件原文:筑公积金通字〔2021〕144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