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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市人民政府关于指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和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3/03 3.2k 阅读 353 点赞

一、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有关事项的通知》(筑府函〔2019〕70号),指定市生态环境局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市有关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随着“强省会”行动的实施,为规范和促进贵阳贵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明确贵安新区原属贵阳市辖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适应“强省会”行动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发展,结合各部门职能职责,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

(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黔环发〔2021〕1号)

(三)《贵州省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黔环委办通〔2022〕5号)

(四)《贵阳贵安关于落实<贵州省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主要明确了在“强省会”行动背景下,增加指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和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明确了贵安新区原属贵阳市辖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管辖,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我市的全覆盖。

四、关键词解释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附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