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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1/09 2.2k 阅读 517 点赞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3年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作为市级预算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级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印发实施,在强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办法》印发十年未修订,已不适应目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需要,部分条款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不利于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办法》)中第四十六条“市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财政局参照《省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市级专项资金定义

《省级办法》中对专项资金的定义是,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市级专项资金范围在《省级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扩展,考虑到我市财力水平和事权支出责任与省级存在较大差异,市级年度间较为固定的专项资金规模较小,因此将《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扩展为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从预算来源看:专项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

从项目类别看:专项资金主要指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

(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明确:预算项目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其中:人员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运转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项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支出项目。运转类项目资金包括按定员定额方式管理的公用经费,以及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其他运转类资金。特定目标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支出项目)

从支出级次看:专项资金分为市本级支出和市对下转移支付。

三、重点修订内容

较2013年市政府印发的《原办法》主要作了以下重点修订:

(一)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权限。对于年初未落实到区县或项目的专项资金以及需二次分配的上级资金,《办法》第二十三条参照《省级办法》新增了相应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一是已有具体管理办法等明确分配标准的,或按人、户、平米、工程进度、应匹配资金等客观因素分配并有相应权重或标准的,或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二是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需经市级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批;三是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需经常务副市长审批;四是2000万元以上的,需经市长审批。

(二)明确专项资金年初项目细化率。参照《省级办法》新增对专项资金年初细化率(是指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用款单位或市县预算额度与预算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的规定,进一步提升年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精确性。

(三)明确需二次分配的转移支付分配下达时限。《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了需二次分配的转移支付分配下达时限: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中央和省级需二次分配的转移支付15日内提出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方案,若要求市级配套的,一并提出配套分配方案,于收到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30日内商市级财政部门下达。该条参照《省级办法》第二十九条“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15日内提出中央资金分配方案,若要求省级配套的,一并提出配套分配方案,商省级财政部门后于接到中央转移支付30日内下达。需报省政府批准的,原则上应提前5日报批”,同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第三十五条也明确“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故新增有关规定。

(四)明确市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市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9月上旬前支出进度应达到年初预算的80%。该条参照《省级办法》第三十二条“省级列支专项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的50%,9月底前达到调整预算的90%”,考虑到省级最后一次预算调整时间一般在每年11月,而我市常规预算调整时间为每年10月,所以对市级专项资金的执行时限较省级从9月底提前到9月上旬,但相应进度要求较省级降低10%。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市级专项资金定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等。

(二)管理职责。包括市级财政部门职责、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县级主管部门职责、用款单位职责、审计部门职责等。

(三)资金安排与预算编制。包括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具体程序、年初未落实到区县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等。

(四)预算执行。包括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具体要求、需二次分配的转移支付分配下达时限、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权限、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要求等。

(五)预算调剂和调整。包括执行中新增支出的办理规定、预算调整审批权限等。

(六)监督和责任追究。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管理专项资金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和依据等。

(七)附则。包括上级专项资金参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的承担部门等。

五、各部门管理职责划分

(一)市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或指导相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政府采购、清理整合和监督等制度,协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使用监督;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和调整;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调度和支付资金;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等。

(二)市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管理;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自查自评;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发起资金调整调剂;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三)县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组织做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和监控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和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五)用款单位职责。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六)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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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