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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部门公告

贵阳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2025/11/10 2.2k 阅读 66 点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内雪茄烟零售点(许可范围不含卷烟本店零售、电子烟本店零售或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适用本规定取得许可证后不得办理许可范围变更。

第四条雪茄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益、总量控制、供需平衡、动态调整等原则。

第二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五条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模式。根据市场需求、市场供给、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首次规划全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总量20个。

第六条根据未来雪茄烟市场供需变化、当地人口数量、消费水平等情况,适时对全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总量及分配方案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雪茄烟零售点设置数量达到当地规划数量上限后,不再增设。

第七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不做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过程中距离限制的测量参照点。

第八条  雪茄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雪茄烟零售点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需同时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经营场所面积需达到50平方米以上;

(二)设有占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的雪茄烟品吸区,投影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的雪茄烟陈列专区(柜);

(三)设有独立于品吸区、陈列专区(柜)的售卖区(柜);

(四)经营场所配备有独立的恒温恒湿雪茄烟专用醇养房(实际使用面积≥6平方米)或恒温恒湿雪茄柜(容积≥200升),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非空调的排风系统。

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雪茄烟经营场所或标准有高于本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按照其他要求执行。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受理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油漆胶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雪茄烟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

4.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书店、影剧院、电玩城、儿童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雪茄烟的经营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雪茄烟的其他区域。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雪茄烟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雪茄烟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四)特殊区域方面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的许可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受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

受理审批机关在审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雪茄烟零售许可申请时,因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有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固定的场所,需满足雪茄烟对外陈列展卖与安全储存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受理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指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许可的幼儿园。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或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30米以内,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十九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可以通过当地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线下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多彩宝APP等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在线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总量及分配方案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总量及分配方案调整情况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贵阳市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量分配方案》

贵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

贵阳市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量分配方案

序号

行政区域

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量(个)

县(市、区)

1

云岩区

5

2

南明区

4

3

观山湖区

3

4

花溪区

2

5

白云区

1

6

乌当区

1

7

清镇市

1

8

开阳县

1

9

修文县

1

10

息烽县

1

全市总计

2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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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