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20260104号)
2026-04-08 15:35
来源 :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2月24日受理你单位职工吴志明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6年3月3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贵阳市鉴字DJ20260635)及《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贵阳市鉴字TG202600452)。经鉴定吴志明的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吴志明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5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共计110天。
以上鉴定文书已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你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