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0月14日受理你单位职工陆明伟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贵阳市鉴字DJ202503837)及《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贵阳市鉴字TG202502399)。经鉴定陆明伟的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陆明伟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4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共计120天。
以上鉴定文书已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你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