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民政局:
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贵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民政局
2025年3月29日
贵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规范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已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已获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参照《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60%。
(四)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以及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现值在7万元以内的乘用车不超过一辆;拥有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等现值应在1万元以下,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五)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参照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残疾人用于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刚性支出。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赌博、购买奢侈品、出入高档餐厅会所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第六条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持有贵阳市户籍或在贵阳市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贵阳市居住证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未落户但已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贵阳市,但不在同一区(市、县)或在同一区(市、县)但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的,且未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未满1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对于在贵阳市户籍所在地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地均在非贵阳市行政辖区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函商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书(含家庭基本情况);
--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家庭收入及刚性支出的必要证明材料;
--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黔贵人服务一卡通)复印件。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账单、流水等信息: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十四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于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10个工作日。
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履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监管职责,每年按当年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12%开展抽查复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复核。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 个工作日。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3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获得救助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十九条 经审核确认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且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相关专项社会救助。
第二十一条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难情况得到改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录入信息平台并进行单独标识,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和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电话,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二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