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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8月04日受理你单位职工闫韦桦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6年9月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贵阳市鉴字DJ202603455)。经鉴定闫韦桦的鉴定结论为:未达等级。
以上鉴定文书已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你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