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贵州中德西格姆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处理机关: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处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行政处理文书文号:筑公积金责令字〔2026〕144-161号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3月19日
处理结果:责令贵州中德西格姆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救济途径:贵州中德西格姆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可在收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