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0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250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2020年度具体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为: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20元标准予以定额资助,按《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0号)的规定,我市10个区(市、县)属于三类地区(非贫困县),资助参保资金由县级政府全部承担。县级政府可统筹整合医疗救助基金、社会捐助资金等资助参保。
(二)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卫生健康部门全额资助,所需基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其中:医疗救助基金资助120元,余下部分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配套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二、进一步做好参保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参保资助认定工作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市、县)扶贫、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负责按照黔医保发〔2019〕50号文件、黔人社厅发〔2017〕7号文件规定开展相应类别审核认定工作。其中,建档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负责;计生特殊家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部门负责。市扶贫、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对应部门开展对象认定、数据审核工作,并对所属类别对象认定、数据审核准确性负责。
三、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费款征收。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底。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参保费用:
(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派出人员或由村(居)委员会集中代收本村(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统一缴纳。
(二)各中小学校(包括职高、中专、技校等)按照贵阳市劳动局 贵阳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筑劳发〔2007〕46号)文件规定,统一为在校中小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集中收取参保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统一缴纳。
(三)普通高等学校(院、所)大学生参保工作,按照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7号)规定,由学校统一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集中收取参保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统一缴纳。
(四)城乡居民个人可自行选择商业银行(信用社),前往营业网点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由商业银行(信用社)批量代扣。城乡居民原签定的委托银行代扣协议继续有效。
(五)城乡居民自行到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缴纳。
(六)城乡居民自行到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各乡镇、村组(社区)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部署的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办服务站点缴纳。
(七)城乡居民通过商业银行(信用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纳。
(八)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代办服务站点,以及办理流程等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四、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城乡居民医保征管职责移交税务部门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区(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确保2019年9月起由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移交前后相关制度、政策措施、规程流程、运维机制和协作机制,高效实施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换、修正数据,扎实做好征缴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违法处罚等工作,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及时将征缴明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扩面工作等。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组织协调医保、财政、人社、民政、卫健、税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平稳推进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众、外出务工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的缴费参保情况,实现应保尽保。
各地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工作引导,对基层承担征缴工作的有关人员开展全员政策培训,更加重视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更多采用通俗易懂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准确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服务工作流程,为参保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参保等医疗保障工作的动态监测,定期调度筹资征缴进度,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有效回应社会关切,遇到重大问题要稳妥处置并及时报告。征管职责移交工作期间要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切实保障广大参保群众得到优质服务、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贵阳市税务局 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