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典型案例
日前,乌当分局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一民房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经清点,现场储存烟花爆竹1577件。该存放点条件十分简陋,不具备任何安全储存条件。且周边都是居民房,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乌当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嫌疑人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再次提醒大家
1.合法经营,安全储存。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在许可场所内存放,不得超量储存或改变储存地点。
2.认准正规渠道购买。购买烟花爆竹时,务必到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的正规零售点,不购买、不携带来历不明的产品。
3.严格遵守燃放规定。燃放时应选择允许区域和安全场所,远离易燃物,严格遵守本地禁放、限放相关规定。
4.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如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线索,请立即拨打110或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