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离任离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和廉政意识,加强对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由中心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离任离岗审计小组(以下简称审计小组),负责按本办法实施离任离岗审计工作。
第三条 中心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交流或调离本单位的,由审计小组对其进行审计。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原则上应在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 审计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离任离岗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政策执行是否到位
1、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规定操作;
2、各项审批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
二、岗位职责是否落实
1、是否按规定定员定岗;
2、是否按规定实行岗位分离;
三、管理运作是否规范
1、资金调度是否合规;
2、与相关单位协作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资产保全是否良好
1、资产使用是否合规;
2、资产保管是否良好;
3、资产移交是否完善。
五、经费开支是否合规
1、是否有超规定范围使用;
2、是否有超限额使用;
3、是否按规定报账。
第六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在报送中心党组前应征求被审计人意见。
第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审计小组应立即向中心党组汇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及时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