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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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通字〔2017〕3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为本市缴存职工异地贷款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相关事宜的通知(已失效)

2017/05/11 1.1w 阅读 389 点赞

  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其分中心、管理部为异地贷款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将授权事宜予以公开”的要求,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将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是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根据本市缴存职工申请,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

  二是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根据审核情况,对未使用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本市缴存职工,向其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加盖业务审核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书面证明,即《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是铁路分中心使用的业务审核章全称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业务审核章(编号)”,各管理部使用业务审核章全称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核章(编号)”。

  四是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后,可联系我中心综合业务处进行核实,联系电话0851-86851076。

                            2017年5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