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释义】本条关于对单位的监督的规定。
本条修订时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对单位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及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或者变更、注销进行了登记;
2、是否及时为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是否按时足额地为单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