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09]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3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2、原开户缴存的个人缴交比例低于单位缴交比例的单位,原则上于2014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
3、各缴存单位应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各单位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