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贵阳市总工会、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在全市有效实施。通过执法检查,加强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执法检查对象
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重点检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所有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欠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企业。
三、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情况,重点检查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主要包括:
1.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3.单位是否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行为。
4.单位或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四、执法检查时间
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五、执法检查方式
此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20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单位对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应立即纠正,对在本阶段内自觉纠正问题、落实到位的,一律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2014年6月1日起,执法检查组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抽查,查阅职工名册及工资报表等。
六、执法检查处理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43条,第44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没有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前往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铁路分中心进行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贵阳市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制度》的规定,可在当地所属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且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如实反映情况,对发现问题的,要抓紧时间积极落实整改。
2.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3.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所属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铁路分中心。
4.被检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职工名册、工资报表及其复印件以及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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