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执法权限: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四、救济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执法主体: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执法权限: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四、救济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