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我中心起草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及代际互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1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jjzx6@guiyang.gov.cn)方式反馈我中心。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及代际互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1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
购房首付款及代际互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及代际互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1.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以及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
2.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的父母、子女。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房人应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所购住房已完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3.购房人、共同购房人申请提取的,申请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房人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申请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
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二)提取频次
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办理渠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公积金社区服务站。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购房人或共同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
(三)购房人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申请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
(四)不能查询到网签合同信息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合同备案登记表已包含购房人<及共同购房人>、具体房屋地址、用途、付款方式、购房时间、房屋总价、房款支付等信息的,可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缴存人通过“贵阳公积金”APP或“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六、办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二)多人(2人及以上,不包括配偶)共同购房,代际互助申请对象为购房人本人的父母、子女;购房人与共同购房人系夫妻关系且均为贵阳市公积金缴存人的,代际互助申请对象为双方的父母、子女。其余共同购房人仅限本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
(三)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提供的资金账户。
(五)所有提取申请人须同时向同一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七、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提取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经核实属违规骗提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至 年 月 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