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现将我市(含黔南州委托贵阳市管理的区域)已过期和即将过期的排污许可证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置:
一、截至2023年11月30日(含)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的排污单位,须在2023年12月20日(含)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起重新申请(其中,首次发证时提出“改正规定”的,须完成整改并提交完成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未完成整改或不满足发证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截至2023年11月30日(含)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的排污单位,未能在2023年12月20日(含)前发起重新申请的,或发起重新申请但未通过审批的,将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排污单位,请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按期申请延续,我局不再另行通知。若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我局将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已过期或在延续、重新申请审核期间过期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否则,将移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85983841;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通元街金融城7号楼19层1919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