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参保登记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在网点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 缴费费率及基数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现行标准为0.5%),并实行浮动费率管理;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基层快递网点按月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申报核定
快递企业现场或网上完成当月增减员、申报缴费核定并生成单据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缴费。
(四)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六)工伤保险待遇
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伤残待遇。
2.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领取工亡待遇。
3.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待遇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包括: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通知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