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对开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扣留且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予以公告(详情见附件)。请下列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到开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地址:开阳县硒城街道遵义路交通管理大队。逾期仍未处理的,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开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14日
附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对开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扣留且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予以公告(详情见附件)。请下列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到开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地址:开阳县硒城街道遵义路交通管理大队。逾期仍未处理的,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开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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