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企业服务(安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2月29日受理你单位职工张海艳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贵阳市鉴字DJ202600549)及《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贵阳市鉴字TG202600377)。经鉴定张海艳的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张海艳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5年1月8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共计180天。
以上鉴定文书已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你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