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因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作为六类“低收入人口”中的一类,明确纳入救助帮扶范围,要求各地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对象分层和精准认定,2024年以来,民政部、省民政厅先后印发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为新时期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工作指明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关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工作的最新规定和要求,根据2024年12月《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市民政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区(市、县)、省民政厅意见和学习借鉴省外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贵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落实《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规范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已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已获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参照《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四)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以及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现值在7万元以内的乘用车不超过一辆;拥有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等现值应在1万元以下,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五)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刚性支出的类别
《实施细则》规定: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参照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在定点医药机构
就医就诊发生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残疾人用于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刚性支出。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五、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情形
《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赌博、购买奢侈品、出入高档餐厅会所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
《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难情况得到改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七、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保障政策
《实施细则》规定: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且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相关专项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