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6月11日
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运营,推动贵阳贵安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关于同意建设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2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照“一园三区”布局建设,包括贵阳人才大厦(核心园区),贵阳高新区和贵安新区两个分园区。
第三条 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坚持“立足贵州、服务西南、辐射全国”,按照“统筹规划、省市共建、分级负责”的原则,建成产业化、专业化、科技化、标准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产业园服务产业、服务企业、服务就业、服务人才作用,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发展”功能,辐射带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快速集聚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园建设、管理运营等相关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统筹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核心园区建设、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贵安新区组织人事部作为贵安新区分园区管理部门,负责贵安新区分园区建设、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高新区组织人事部作为高新区分园区管理部门,负责高新区分园区建设、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思路,采取“园区管理部门+产业园运营机构”模式,着力抓好园区管理运营工作。
第六条 各园区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园区未来发展战略及布局,编制产业园发展规划、制定园区发展扶持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园区发展等。
第七条 鼓励各园区组建或引进第三方专业化运营机构,从事园区的资产运营、招商引资、开发建设、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落实园区发展规划,完成目标考核计划,协调配合园区管理部门处理园区各项管理服务事宜,形成产业园做业态、做内容、做服务。
第八条 各园区应加强运营机构及入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做好考核评估、入驻与退出管理、安全生产防范等各项工作,规范产业园运营管理。
第九条 扩大园区服务辐射范围,丰富业态发展,加速园区经济效应增长,结合区域产业分布与企业需求,在重点区域逐步设立服务站点,以推动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网格化服务,集聚规模,做大、做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经费包含发展经费及政策兑现等其他费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原则。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一条 同级财政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切实保障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经费的需求,所需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鼓励各园区采取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提升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十二条 产业园运营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园区所属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以及租用场地等;
(二)用于园区设备购置及保养维护,办公场所装修及修缮;
(三)用于园区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招商推荐会、博览会、论坛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编制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发展研究、人力资源服务研究等;
(四)用于园区扶持政策兑现、发展经费等支出;
(五)用于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参与培训等;
(六)用于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用于园区建设发展和管理运营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经费或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机构入驻
第十四条 入驻对象与条件:
(一)入驻对象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人力资源配套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与研究机构,为人力资源服务业提供网络信息、交易结算、创新孵化等相关专业服务的机构;
3.促进园区发展的其他服务机构。
(二)入驻条件
基本条件: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等情况。
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营业务,根据主营业态,依法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经营业务备案回执,诚信守法经营,每年按时参加证照年检。
第十五条 入驻方式
园区入驻方式可分为实体入驻、挂牌入驻、云入驻、设立服务站点、办事处等入驻形式。入驻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模式、发展阶段及政策需求,协商选择适配的入驻方式。
第十六条 入驻程序
申请机构向产业园运营机构提出入驻申请,运营机构根据园区物理空间、业态分布,结合机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发展前景等方面开展入驻审核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经产业园管理部门按既定程序审批同意后签订入驻协议,入驻后对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贵阳高新区、贵安新区两个分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入驻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退出
第十七条 各园区管理部门每年对园区运营机构进行年度运营考核,从园区的平台建设、制度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应给予产业园发展经费,用于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所需各项经费。
第十八条 各园区管理部门指导运营机构按照统一公开、客观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入驻机构执行同一评定标准开展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合规经营、证照管理、服务履约等,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运营机构提出清退建议,报园区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入驻机构及个人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与相关补贴,由园区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贵阳高新区、贵安新区两个分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运营办法(试行)的通知》(筑人社发〔2021〕5号)、《贵阳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中国贵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筑人社发〔2021〕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