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03月11日受理你单位职工姚守华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贵阳市鉴字DJ202601295)及《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贵阳市鉴字TG202600888)。经鉴定姚守华的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姚守华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共计120天。
以上鉴定文书已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你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