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达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04月17日受理你单位职工刘炳江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贵阳市鉴字DJ202601668)及《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贵阳市鉴字TG202601126)。经鉴定刘炳江的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刘炳江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5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共计130天。
以上鉴定文书已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你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