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盛泽(贵安新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6年03月05日受理你单位职工胡成国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贵阳市鉴字DJ202601301)及《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贵阳市鉴字TG202600894)。经鉴定胡成国的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胡成国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5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共计200天。
以上鉴定文书已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你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